脑重大疾病防治协同创新中心规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脑重大疾病防治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的体制机制设置及其发展方向,规范“协同创新中心”的管理运行过程,提高“协同创新中心”的项目研究和成果开发的效益,依据《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北京脑重大疾病研究院章程》和相关法律政策,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 本规章适用于“协同创新中心”各协同单位和人员,也适用于进入“中心”研究平台的项目团队和支持团队。
第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是以独立事业法人实体北京脑重大疾病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为体制基础的,管理运行机制创新的学科协作共同体,共同体虚实结合,事企并行,实现协同创新的目的。
第四条 正式颁布名称:
中文名称:脑重大疾病防治协同创新中心;
英文名称: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for BrainDisorders
承载单位:北京脑重大疾病研究院。
第二章 功 能
第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是以北京脑重大疾病研究院为体制基础,由首都医科大学发起,各协同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协议参加的学科协作共同体,发挥确定领域和方向的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开发应用的滚动平台作用。
第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的任务目标是,遵循“国家需求,世界一流”的建设宗旨,确立以脑重大疾病为重心的神经科学领域转化医学研究为重点,强化学科的协同创新,追求源头创新成果,培养一流人才,实现本领域的国际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第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的任务是,在协同单位共同努力下:
(一)开展领域内重大疾病防治前沿的基础研究;
(二)开展领域内重大疾病防治的临床基础和应用研究;
(三)推进本领域重大发明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四)培养本领域高层次人才;
(五)推进协作共同体学科水平的整体提升。
第三章 体 制
第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以北京脑重大疾病研究院为体制基础,由首都医科大学和各协同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本领域学科共同协作,形成定向、高效、开放的转化医学平台。
第九条 “协同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由“研究院”理事会成员和各协同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学科代表构成,理事长由“研究院”理事会理事长担任,理事会经学校常委会批准成立。理事会制定章程以规范理事会的工作。
第十条 “协同创新中心”成立科学指导委员会作为最高学术领导机构。理事会授权科学指导委员会在“协同创新中心”范围内对学术问题作最后决定。科学指导委员会由“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和协同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推荐的专家组成,由“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批准成立。科学指导委员会制定章程以规范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协同创新中心”建立主任会议制度。主任会议为“协同创新中心”的日常领导组织形式,由中心主任和副主任组成,主任由“研究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各协同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推荐一人担任。主任会议实行工作例会和工作纪要制度,主任会议由中心主任主持,主任会议向理事会负责。主任会议制定会议规则以规范会议工作。
第十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的管理服务、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的主体日常任务,由“研究院”相关部门和平台负责;涉及到协作高校、院所和企业的任务,由协同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由于“协同创新中心”不建立协同单位之间的人事劳动关系,所以“协同创新中心”不建立学科协作之外的任何体制。
第四章 机 制
第十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是落实《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机制创新的主要组织形式。“协同创新中心”机制创新的基本要求是以学科为基础,实现学术互补,增强推动力,强调效率和效益,尽快推进本领域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建立有效的协同单位之间的协调机制。以理事会为最终协调机构,形成协同单位在学科、人才、信息、条件和项目等方面的资源汇集和协调机制。
第十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建立有效的中心事务决策机制。以中心主任会议和中心理事会为中心事务决策机构,实现“协同创新中心”日常事务和重大事务的决策机制,提高“协同创新中心”的管理运行效率。
第十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建立有效的中心学术决策机制。以中心科学指导委员会为学术决策机构,实现“协同创新中心”学术设计、学术评价和学术推动的决策机制,提高“协同创新中心”的学术水平和学术追求能力。
第十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建立学科团队整合机制。以项目团队为基础,在需求的前提下,实现领域内相关学科团队的协同以增强项目研究的实力和水平,实现领域外相关支持团队的协同以解决相应问题推进研究进展。
第十九条 “协同创新中心”建立研究和成就激励机制。以培育和建设项目经费配置为基础,激励专家和学科团队实现可预期的重大发现;以专利效益回报或股权效益回报为基础,激励专家和学科团队实现可应用的重大发明;以岗位聘任津贴和劳务津贴为基础,激励专家和学科团队积极置身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协同创新中心”实行本领域学科方向布局明确的项目立项研究制度。所有的立项项目,均应符合确定的学科方向,均应有明确的预期目标,均应蕴含源头创新的可能性,均应提出协同推进的需求分析。除符合项目要求的科研和科技成果开发条件,“协同创新中心”不支持领域内的常规性研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协同创新中心”的项目,由项目专家或项目团队首席专家提出申请,科学指导委员会论证审定,主任会议核准并确定支持金额,经理事会批准后进入中心研究开发平台。研究院支持的项目一经批准,以项目合同保证项目的管理和运行。
第二十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建立研究项目评价制度。对于进入中心研究平台的项目实行初始评价、中期评价和成果评价。对于重大发现的科学性实行学术评价,对于重大发明的应用性进行前景评价。
第二十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实行项目滚动推进制度。“协同创新中心”所支持的项目,在阶段性学术和前景评价基础上,实现滚动推进。
第二十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实行项目准入退出制度。经学术和前景评价后,对于有意义的项目给予及时支持,对于没有意义的项目进行及时淘汰。
第六章 成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在全面提升本领域学科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的基础上,要求支持的项目必须实现重大发现和重大发明的成果,重大发现的成果应该达到源头创新的国际水平,重大发明的成果应该提升本领域重大疾病诊治预防水平和医药产业水平。
第二十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支持项目的成果形式为:基础研究重大发现的成果应该是高水平科学研究文章和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奖项;应用研究重大发明的成果是新的诊断治疗技术或规范、新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专利或产品。
第二十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支持项目成果属于职务发明,知识产权为“协同创新中心”和项目相关单位共有,相关著作权和署名权为研究发明者所有。
第二十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在本领域积极推进国际和国内学术交流,促进学术水平的提升,也实现“协同创新中心”的学术影响力。
第二十九条 “协同创新中心”以一切可以利用的形式推进学术交流活动,鼓励学术访问、学术会议和网络学术交流。
第三十条 “协同创新中心”对于批准的学术交流给予经费支持。
第八章 人才培养
第三十一条 “协同创新中心”作为本领域高水平的研究基地,要积极利用学科学术资源,认真做好本领域高水平人才的培养,实现本领域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第三十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人才培养的形式包括:领域内各学科团队的研究生培养,领域内博士后人员的培养,领域内高层次学者访问,以及本科生科学兴趣培养。各种人才培养可以由研究院项目经费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建立人才培养评价制度,对于由“协同创新中心”经费支持的各级各类人员培养实行入轨遴选、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估,实行滚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三十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财务管理由“研究院”负责,执行“研究院”所建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协同创新中心”如有特殊的经费管理,在委托“研究院”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个性化的财务管理制度。北京市支持“研究院”的培育项目经费可以延伸到“协同创新中心”立项使用。
第三十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人事管理由“研究院”负责,执行“研究院”所建立的人事管理制度。“协同创新中心”实行专任、兼任和兼职聘任制度,“研究院”的学科编制可以用于“协同创新中心”的专任专家聘任;“协同创新中心”协同单位的专家实行兼任聘任政策;非协同单位的专家实行兼职聘任政策。
第三十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资产管理由“研究院”负责,执行“研究院”所建立的资产管理制度。“协同创新中心”协同单位投入的相关资产,其资产所属和管理关系不变。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章是“协同创新中心”的基础制度。“协同创新中心”在本规章基础上,建立规章制度和政策体系,实现规范高效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规章由“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