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发布、审核、登记管理制度

2026-01-30 00:00:00  来源:北京首卫脑重大疾病公益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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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网络信息发布行为,确保发布内容真实、准确、合规、安全,维护基金会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所有网络信息发布行为,包括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有平台,合作媒体、公益平台等第三方渠道,以及慈善中国等法定信息公开平台。员工以基金会名义在个人网络账号发布信息的,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全体理事、监事、工作人员(含全职、兼职、志愿者)及参与网络信息工作的第三方合作机构与个人。

第三条 网络信息发布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起、谁审核;谁发布、谁登记的原则,实行信息内容审核制度,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 网络信息发布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合规合法,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的内容;坚持真实准确,信息须真实可信、数据准确、来源可追溯,不得编造、夸大或误导公众;坚持公益导向,内容须契合基金会公益宗旨;坚持安全保密,保护捐赠人隐私、受益对象个人信息及未公开信息,严禁涉密信息上网;坚持公开透明,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

第二章 发布内容规范

第五条 网络发布内容应符合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规定的公开范围,以及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具体要求。法律法规及基金会制度禁止公开或明确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通过网络渠道发布。

第六条 禁止发布的内容:

(一)危害国家安全、民族团结、暴力恐怖、色情低俗、赌博诈骗等违法信息;

(二)未经授权披露的捐赠人隐私、受益对象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侵权内容;

(三)与公益无关的商业广告、产品推销;

(四)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的恶意评论、诽谤诋毁、人身攻击;

(五)其他损害基金会公信力或社会形象的内容。

第七条 发布要求:

(一)用词准确、客观平实,不渲染悲情、不煽动情绪;

(二)数据须核对无误并注明来源;

(三)图片、视频等素材须版权清晰,涉及受益对象肖像的须获得授权;

(四)信息一经公布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须重新审核并声明原信息失效;

(五)过期信息及时更新或删除。

第三章 发布流程管理

第八条 实行谁发起、谁起草,由相关部门或指定人员负责,起草时须附数据来源、授权文件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所有拟对外网络发布信息须严格执行分级审核流程,未完成审核审批手续的信息,严禁对外发布:

(一)一级审核(初审):由文稿起草部门负责人实施全面审核,重点核查内容真实性、发布合规性、信息保密性、数据精准度,同步核验数据来源、肖像授权、版权证明等配套佐证材料齐全有效。

(二)二级审核(分级终审):根据信息类别、风险等级分层履行复审、终审程序,具体如下:

信息类别

具体内容

审核流程

常规信息

日常活动动态、科普推文、往期项目回顾、节日宣传、一般性通知、常规图文短视频

部门负责人提交信息专管员发布

重要信息

公开募捐公告、筹款活动方案、年度财务简报、项目结项报告、普通合作签约公示、捐赠鸣谢榜单、季度执行公示

部门负责人提交秘书长终审信息专管员发布

重大信息

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重大专项募捐、大额捐赠公示、战略合作签约、重大舆情澄清、人事及理事会重大变动、对外正式声明

部门负责人提交秘书长审核理事长终审信息专管员发布

第十条 由信息专管员统一发布,核对内容与审批版本一致,多平台发布须确保核心信息一致,不得擅自修改审核内容。

第十一条 官方网站栏目调整、功能增减,由宣传部门提出方案,报秘书长审批后实施;涉及版面重大改版或新增主要功能模块的,须经理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须做好文档留存,参照档案管理规定执行,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四章 平台管理

第十三条 自有平台由指定专人运营,须完成备案手续,定期维护安全、备份数据,管理密码专人专用、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 官方网站是信息公布的主要传播渠道;慈善中国平台是法定信息公开渠道,须按时、准确履行公开义务,其他渠道信息须与慈善中国保持一致。

第五章 舆情应对与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网络舆情日常监测机制,重点监测项目执行、信息公开及募捐活动等关键环节的舆情动态;发现负面信息须立即记录并上报,对可能引发舆情风险的信息进行研判预警

第十六条 对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及时核实情况,通过官方渠道作出说明或澄清;重大舆情须告知理事会,并按相关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舆情应对涉及突发事件的,同时按基金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启动相应处置程序。

第十七条 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禁止在非工作设备或公共网络环境中处理敏感信息或登录核心管理平台账号;发生网络安全事件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上报。

第十八条 遵循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泄密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部门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项目执行方保证项目信息真实性;各部门负责人为审核责任人。

第二十条 违规行为视情节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扣除绩效、暂停工作、解除聘用等处理;造成损失的追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撰稿:】 【审核:李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