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本基金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风险的能力,确保在发生各类突发事件后科学有序、高效迅捷地组织开展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基金会利益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制度适用范围: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二)发生危及基金会的重大公共事件;
(三)基金会组织或参与的项目、活动发生重大问题;
(四)其他涉及基金会的重大事件。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做好预防与应急工作。
第二章 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基金会成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
· 组 长:理事长
· 副组长:秘书长
· 成 员: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必要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处置情况。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现人员须在第一时间将事件情况报告秘书长,如秘书长联系不上可直接报告理事长;
(二)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根据当时情况,紧急处理应急工作中发生的各种问题;
(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各部门间须保持密切联系,定时通报事件进展情况;
(四)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研究上报相关情况,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五)积极配合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应急处置程序
第七条 接警与通知:突发事件发生后,任何在场人员须立即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报告秘书长。秘书长须掌握的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与地点、种类、程度、危害;在基本掌握事故情况后,根据需要采取应对措施。
第八条 施救与求助:突发事件发生后,基金会负责人须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指挥协调。在场最高负责人在应急领导小组到达前,应根据事态临时处置,按照先重后轻的原则立即对受伤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同时根据事件性质向公安、消防、卫生防疫、交通管理等部门紧急求援,使灾情较快得以控制,受伤人员及时得到救治。
第九条 报告与通报:突发事件发生后,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概况,以及采取措施情况、进展和下步打算等。事件情况须由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对外发布消息。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以避免报道失实。
第十条 保护与维稳:应对事件现场实行严格保护,防止与事件有关的残骸、物品、文件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因抢救人员、防止事件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或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同时维持秩序,疏散人员,监控险情,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安抚处理工作,稳定相关人员情绪,将影响减轻到最小。
第十一条 事件调查: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件处理及调查工作。调查事件原因,整理事件记录,形成书面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制度、政策、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
第四章 预案启动与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启动:
(一)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现人员应第一时间上报应急领导小组;
(二)应急领导小组人员及时弄清事件详细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同时拿出处理意见报告理事长,启动本预案;
(三)预案启动后,应急领导小组建立全天候值班制度,全员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三条 日常工作:
(一)落实应急责任制,宣传应急知识,提高员工应急意识;
(二)每年应保证1至2次应急演练;
(三)定期检查、维护应急设施。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实分清责任,对违反本预案、不履行应急救援工作职责、散布虚假信息、不服从应急指挥的,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相关责任人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冲突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