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卫脑重大疾病公益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基金会的管理与服务,确保信息传递及时、情况掌握准确,促进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及本基金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关系基金会利益、形象和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对内是指基金会相关部门和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向其上级报告发生的重大事项;对外是指基金会发生的重大事项,应按规定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归口管理、逐级上报”的原则。
第五条 基金会负责人对本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负总责;秘书长负责重大事项报告的审核与决定,并指定专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的具体报送工作;各部门、各项目组负责人对本部门、本项目的重大事项负有及时报告责任。
第六条 本基金会有下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即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在业务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
(二)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三)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本基金会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
(四)本基金会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
(五)本基金会遭受网络非法言论、黑客攻击等可能严重危害基金会形象和声誉的网络事件;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七条 本基金会有下列重要活动的,应当按规定时间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召开理事会,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事项的;
(二)举办大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的;
(三)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基金会职务;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的;
(四)开展评比达标活动,进行认证排名的;
(五)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的;
(六)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
第八条 报告时限
(一)发生本制度第六条所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即时报告(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必要时事后整理书面材料);
(二)开展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重要活动的,应当提前3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三)开展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至第(七)项重要活动的,应当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九条 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通过北京市民政局官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与服务模块”,填写《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同时提交相关附件; 突发性重大事件,可先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即时报告,事后及时补报书面材料。
第十条 各部门、各项目组及相关人员应当认真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对不按规定报告、瞒报、漏报、迟报的,由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