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2025-03-31 09:00:00  来源:北京首卫脑重大疾病公益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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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卫脑重大疾病公益基金会

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首卫脑重大疾病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差旅费管理,节约善款使用,降低项目执行成本,保障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合理需求,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本级工作人员、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工作人员,以及受基金会委托、因公益工作需要出差的兼职人员、志愿者及合作单位相关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包括出差期间发生的与公务无关的费用、自费项目费用及违规开支费用。

第二章 出差审批

第四条 出差申请流程: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出差的,需提前填写《出差审批单》(见附件1),注明出差地点、出差事由、出差天数、同行人员等信息,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基金会本级普通工作人员国内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出差,由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差,由理事长审批。

(二)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工作人员国内出差,需经分管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无法审批的,报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

(三)因公出国(境)出差(资助科研类项目除外),需提前三个月向理事长提交申请,说明出国(境)事由、目的、邀请单位、出访人员、日程安排、停留时间、往返路线等,经理事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审批内容执行出差任务,不得擅自变更出差地点、延长出差天数或增加出差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需提前向原审批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否则超出部分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标准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

第七条 交通工具乘坐标准:

(一)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可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一等座(高铁/动车)、轮船二等舱;65岁(含)以上人员,可根据身体情况申请乘坐飞机商务舱、高铁商务座,需提前说明理由并经审批。

(二)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优先选择高铁、火车等交通工具,高铁3小时内可到达的,首选高铁二等座;飞机打折后价格低于或等于高铁二等座价格的,可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可乘坐三等舱;其他列车可乘坐硬卧、硬座。

第八条 相关附加费用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经批准发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

第四章 住宿费报销标准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房租费用,在规定标准内凭有效发票据实报销。

第十条 住宿费标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结合基金会公益属性适当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理事长、秘书长出差住宿费标准为: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每人每天不超过900元,二线城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每人每天不超过650元,三线及以下城市每人每天不超过450元。

(二)部门负责人出差住宿费标准为:一线城市每人每天不超过600元,二线城市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三线及以下城市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

(三)其他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为:一线城市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二线城市每人每天不超过350元,三线及以下城市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第十一条 同性二人同时出差的,应合住一间房间,人均住宿费标准不得超过单人标准的65%;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超出规定标准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因特殊情况(如紧急公务、偏远地区无符合标准住宿)需超标准住宿的,需提前向原审批人申请,经批准后,超出部分可按规定报销。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报销标准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包干使用,不凭票据报销。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三地为120/人·天,其他地区为100/人·天。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可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如实申报,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如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伙食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报销标准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在目的地城市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包括地铁、公交、出租车等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或据实报销,二者择一执行:

(一)定额包干标准:每人每天80100元(具体标准由基金会根据出差地区经济水平确定),包干使用后,不再报销市内交通相关票据。

(二)据实报销:出差人员可凭市内交通有效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在出差结束后15日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因特殊情况延迟报销的,需说明理由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 报销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审批的《出差审批单》;

(二)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有效票据(发票需真实、合法、完整,抬头应为基金会全称,税号等信息填写齐全,无涂改痕迹);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出国(境)相关审批文件、会议通知等)。

第二十二条 报销流程:

(一)出差人员整理报销材料,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二)财务部门对报销材料进行审核,核对费用标准、票据真实性及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予报销,并说明理由;

(三)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财务审批流程报批,经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后,办理付款手续。

第八章 因公出国(境)差旅费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差旅费管理,严格遵守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基金会主要负责人对出国(境)事宜直接负责,坚持因事定人,不得安排照顾性出访,严禁由中介机构安排非公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费用,仅报销预算内列支的费用,非活动所在地的票据、非本人活动费用,一律不予报销;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不得携带亲属参访,不得借机旅游。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资助科研类项目,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其因公出国(境)相关事项由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批与管理。出国(境)费用与项目任务相关、合规合理的,从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列支,基金会对费用相关性与合规性进行确认,相关材料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留存,结题时归档。

第九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遵循诚信报销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经查实存在违规报销行为的,基金会将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以及虚假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撰稿:】 【审核:李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