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卫脑重大疾病公益基金会
关于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根据《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讨会、论坛活动,是指本基金会举办的各类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促进基金会所在领域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为目的,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理。
第二章 内部管理与经费保障
第四条 基金会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备案事项包括: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参与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
第五条 基金会举办研讨会、论坛,应当规范相关的民主决策、活动管理、经费筹集、监督检查等事项,并把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职责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一)申报审批工作。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各项目负责人应将庆典、研讨会、论坛的举办意义、内容、方案经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审批后方能举办。申报与举办全过程应规范有序、公开透明,通过信息公开途径接受共同监管。
(二)完善经费预算决算管理制度。由项目部按照项目管理办法严格经费预决算管理,将研讨会、论坛活动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予以审批,并在财务管理中实行会议费用单独列项和定额核算。
第六条 基金会加强对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管理,活动内容有交叉或者重复的应当予以调整或者合并。
第七条 基金会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入纳入单位法定账册。
第三章 活动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要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承办或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对其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保证活动依法有效开展。
第九条 基金会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
(一)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
(二)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
(四)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十条 基金会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论坛、研讨会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一条 基金会与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以及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来中国内地参加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邀请外国政要或前政要参加研讨会、论坛的,应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基金会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
第十三条 基金会将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情况纳入基金会年度报告的内容。基金会在接受年度检查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上一年度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情况,并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