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2025-03-31 09:00:00  来源:北京首卫脑重大疾病公益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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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卫脑重大疾病公益基金会

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捐赠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保障捐赠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1号)及本基金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票据,是指本基金会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捐赠人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本基金会使用的捐赠票据包括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也是捐赠人申请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四条 财务部是本基金会捐赠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捐赠票据的申领、开具、保管、核销等工作。财务部应指定专人担任票据管理员,具体负责捐赠票据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捐赠票据的申领与保管

第五条 票据管理员根据捐赠票据使用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申领捐赠票据。申领时应当提供《财政票据领用证》和领用申请,说明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

第六条 捐赠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票据管理员应当建立捐赠票据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票据的申领、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

第七条 捐赠票据应当妥善保管,存放于安全场所,防止遗失、被盗或毁损。票据管理员工作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清点票据数量,核实票据号码,确保账实相符。

第八条 捐赠纸质票据遗失的,票据管理员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并及时将遗失原因、票据号码等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捐赠票据的开具

第九条 接受捐赠后,财务部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填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条 接受货币捐赠的,按实际到账金额开具捐赠票据。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捐赠的,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接受外币捐赠的,按入账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牌价折算人民币金额开具,并在备注栏注明外币种类及金额。

第十一条 接受非货币性捐赠的,按公允价值开具捐赠票据。公允价值按以下顺序确定:

(一)捐赠人提供的合法有效价值证明(如发票、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等);

(二)同类物资的市场价格;

(三)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

第十二条 捐赠人要求变更捐赠项目、捐赠人名称等信息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经财务部审核后方可办理。捐赠日期和金额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捐赠电子票据开具后,通过短信、微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至捐赠人。捐赠人可通过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查询票据真伪。

第十四条 捐赠电子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通过系统开具红字票据进行冲销,不得擅自删除系统记录。捐赠纸质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开具,作废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并完整保存。

第四章 捐赠票据的核销与归档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申请核销已使用的捐赠票据,提交票据使用情况说明,包括票据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等信息。

第十六条 捐赠纸质票据存根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5年。保存期满需销毁的,由财务部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后统一销毁。

第十七条 捐赠电子票据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归档入账,确保电子票据可查、可验、可用。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当定期对捐赠票据的领用、开具、保管、核销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基金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捐赠票据使用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严禁下列行为:

(一)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捐赠票据;

(二)擅自销毁、涂改捐赠票据;

(三)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串用;

(四)虚开、重复开具捐赠票据;

(五)其他违反捐赠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撰稿:】 【审核:李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