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卫脑重大疾病公益基金会
监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首卫脑重大疾病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治理结构,保障基金会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与《北京脑重大疾病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监事的设立
第二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即每届监事任期五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 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 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 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及本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监事由登记管理机关、主要捐赠人或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和协商聘请。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章 监事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监事根据《章程》的规定,行使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 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三)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 监事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将监督审核意见反馈给基金会理事长、理事;
第六条 监事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 监事在理事会内部矛盾化解中的职责。为确保基金会的正常运转,监事应积极发挥在理事会内部矛盾化解中的作用,具体职责如下:
(一)当理事会发生内部矛盾,导致理事会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时,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就矛盾事项进行专题讨论;
(二)监事应主动牵头组织相关理事进行沟通协商,推动矛盾各方理性表达诉求,促进内部和解;
(三)监事应对矛盾化解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协商过程公开、公平、合规,维护理事会整体利益;
(四)如内部协商无法有效解决矛盾,监事应牵头对接第三方调解机构,推动引入专业调解力量;
(五)在矛盾严重影响基金会正常运转、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监事应根据实际情况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并配合后续法律程序的推进;
(六)监事在处理理事会矛盾过程中,应遵循法律法规、章程及本制度相关规定,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基金会稳定运行。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九条 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监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