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及存货管理制度

2025-02-11 17:00:00  来源:北京首卫脑重大疾病公益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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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卫脑重大疾病公益基金会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及存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首卫脑重大疾病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及存货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本基金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及存货的购置、验收、领用、保管、盘点、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 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财务部门负责资产的核算与监督,实物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资产的实物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行政管理、业务活动而持有,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5000元,但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且符合固定资产管理属性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实行一物一卡,详细记录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购入时间、使用部门、使用责任人等信息;

(二)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必须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三)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按月计提折旧,残值率为5%

(四)固定资产的购置、清理、报废,须报秘书长或其授权的副秘书长审批。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与验收:

(一)固定资产购置应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后执行;

(二)购置完成后,应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注明购入时间、使用部门、使用责任人等信息。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盘点:

每年年底,财务部门会同实物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点盘查,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盘点中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等情况,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处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

固定资产调出、丢失、毁损或报废,由实物保管员填具报告单,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属于保管责任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应由责任人按重置价格赔偿。经批准后,及时注销固定资产卡片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三章 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十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下,或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的物品。具体包括:

(一)办公用品:文具、耗材等;

(二)日常消耗品:清洁用品、简易工具等;

(三)其他价值较低、使用周期短的低值物品。

第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的购置:

(一)低值易耗品购置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

(二)购置完成后,凭合法有效的票据及审批手续,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予以支付;

(三)购入的低值易耗品须由实物管理人员验收,查验质量和数量,并登记造册。

第十二条 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管理:

(一)建立实物保管账,由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二)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交还所用低值易耗品并办理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的处置:

丢失、毁损低值易耗品,由实物负责人填具报告单,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因使用不当造成的丢失、毁损,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经批准后,及时注销实物保管账。

第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的摊销与盘点:

(一)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进行核算;

(二)每年年底,财务部门会同实物管理人员对低值易耗品进行清点盘查,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四章 存货管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存货,是指为公益项目执行而储备、接受捐赠后直接用于服务对象的消耗性物资。具体包括:

(一)接受捐赠的物资、物品;

(二)为公益项目采购的消耗性物资,包括但不限于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设备、培训教具等;

(三)其他经财务部门确认应纳入存货管理的资产。

第十六条 存货的计价:

(一)购入的存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入账;

(二)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同类存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管理费用或业务活动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存货不计提摊销,但发生减值迹象时应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七条 存货的日常管理:

(一)存货由实物负责人统一管理,按类码放,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二)基于公益项目需要购置的公众收益类存货,可由供应商代管,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手续;

(三)存货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存货状态,若出现减值、毁损、变质等情况,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存货的盘点:

(一)实物负责人每月末对存货进行数量核对;

(二)每年1231日,财务部门会同实物管理人员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出具情况说明,报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后处理。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负责存货的分类核算,并对存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撰稿:】 【审核:李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