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卫脑重大疾病公益基金会
税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的税务管理工作,确保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合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规避税务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涉及的所有税务事项,主要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以及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相关的各项税费管理。
第三条 税务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及时准确、专人负责、资料完备”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责任人
(一)基金会负责人:对基金会税务管理的合规性负最终责任。
(二)财务人员(或指定专人/代理记账机构):是税务管理的具体执行人,负责日常税务核算、纳税申报、资料准备与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 具体税务管理要求
第五条 增值税管理
基金会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期履行增值税申报义务。财务人员按季度在法定申报期内完成申报。基金会对外发生经营业务需要开具发票时,应依法申请领用并开具合规发票,严禁在无真实交易背景下开具发票。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管理
基金会向员工、兼职人员、志愿者支付的劳务报酬、津贴补贴等,凡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均需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每月发放薪酬或劳务费前,由财务人员根据税法规定准确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在实际支付时予以代扣。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次月15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将已扣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妥善保管员工工资单、劳务合同、付款凭证、个税计算表及申报记录。
第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
基金会作为用人单位,须按年履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义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申报,通常于每年8月至9月期间(以主管税务机关当年公布的具体时间为准)完成申报。财务人员在申报期内登录电子税务局,如实填报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管理
基金会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通常为次年5月31日前),按规定时限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实填写并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财务人员应准确计算并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明细表》,确保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正确申报。各项成本费用支出须取得合规票据。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时,应确保支出与基金会的业务活动相关。
第九条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维护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为五年。财务人员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准备并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税资格的申请或复审材料。
基金会的活动必须严格限定在章程核准的公益宗旨和业务范围内。财务核算必须清晰,禁止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防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如发生章程修改、负责人变更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条 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维护
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为三年。财务人员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准备并按时向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提交资格复审材料,确保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连续有效。
基金会应确保每年公益活动支出比例、管理费用比例等指标符合《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第四章 票据与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收支业务必须取得或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如发票、财政票据、捐赠收据等)。严禁使用白条或不规范票据入账。
第十二条 所有税务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免税资格认定文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文件、税务沟通文件、发票、合同、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财务审计报告等,必须分类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如因经济环境和条件的变化需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可由秘书长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