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卫脑重大疾病公益基金会
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进行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二章 投资活动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五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投资决策与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投资实行分级决策管理:
(一)重大投资方案,经理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方可执行;
(二)日常投资(如银行发行的低风险理财产品),经理事会书面授权,可由秘书长在规定期限和限额内执行。
第七条 重大投资包括:基金会可以投资范围内除银行发行的低风险理财产品以外的一切投资。
第八条 为保证投资理财便利进行,日常购买由银行发行的低风险理财产品,经理事会书面授权,可由秘书长在规定期限和限额内直接执行。授权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资理财总额:当年用于投资理财的货币资金不超过净资产货币资金的 %;
(二)投资理财品种: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
(三)授权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授权事项:授权秘书长负责该项理财业务的审批及具体执行;
(五)投资理财资金额度:单笔业务在50万元(含)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
第九条 对于重大投资,必须由相关部门做好风险评估,提出申请报秘书处审核后,召开理事会,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十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第十一条 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四章 投资活动中止、终止与退出
第十二条 基金会建立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一)投资业务发生亏损本金5%-10%(含10%)的,必须及时召开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中止;
(二)投资业务发生亏损本金10%-15%的,由理事会决定终止此项投资活动;
(三)投资的股权或参股的企业发生影响未来发展的重大事项,并有可能使基金会投资本金发生亏损时,及时召开理事会,决定是否退出投资活动。
第五章 投资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基金会存在关联交易的个人或组织,当其利益与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利益。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基金会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具体执行,应规范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根据投资协议及时回收本金、确认投资收益、防范投资风险。所有投资项目均应纳入投资核算,杜绝账外投资。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的合同、协议应符合法律规范,所有合同、协议的正本统一由财务部门管理和保管,并建立专门档案完整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基金会投资理财活动由监事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各级领导、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第十九条 投资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各级审批制度,不得越权,不得私自进行投资活动。如因违规操作,给基金会财产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